财务管理处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创新文化 > 制度汇编 > 财务管理处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1-01-12 | 来源: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所科研工作发展的需要,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研究所知识创新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执行预算支出;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维护研究所经济秩序;加强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如实反映全所财务状况,对各类经济活动进行预测、控制和监督;正确处理国家、研究所、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协助领导进行财务决策,为科研及管理工作服务。

第三条 财务管理处是在所长直接领导下,负责全所财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对全所的财会业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核算,对研究所所属机构和所办经济实体以及研究所代管单位拥有业务指导、财务审计和财务监督职能。

第二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四条 根据我所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全面反映研究所的收入和支出内容,以收定支,严禁编制赤字预算。

第五条 在所长领导下,财务管理处负责本单位的财务收支预算的最终编报工作,并在中国科学院对我所资源配置的额度内,按照“二上二下”的财政预算编报程序和时间上报主管部门,经批复后执行。

第六条 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与监督,防止预算收入不到位、资金沉淀、预算超支等情况的发生,确保年度财务收支目标的实现。

第三章 借款报销管理

第七条 所有借款报销业务,全部通过ARP网上报销系统进行录入填制,并打印出借款(或报销)凭证,借款(或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课题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时需要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所领导审批。

课题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员应对其签批和填制的会计原始凭证(借款单、报销单及取得的发票等)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经费的审批,按《经费支出审批授权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 野外考察费和差旅费的报销,执行《所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单位价值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购置,在办理完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后方可到财务部门报销;

凡是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应依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通过政府采购程序进行购置,未按政府采购规定进行采购或未取得政府采购相关凭证的,一律不予借款、报销。

第十一条 经费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报销,包括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的发票和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制章的行政事业性收据,发票和收据上要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各单位使用的内部收据不能作为报销的依据。

报销的原始凭证内容必须填写齐全,不得涂改,原始凭证如有下列情况,财务部门不予受理:票据金额大小写不符、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收款人不是我所名称或经办人姓名、发票开据人和款项收款人信息不一致。

因故丢失发票(收据)的,必须取得原收款单位财务部门证明后,方可报销。

第十二条 各种借款坚持一事一借,一事一清,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借款人应在取得报销凭据后马上报销,最长期限是要在借款事项完成后一个月内报销冲借款,未在规定时间内核销借款又无正当理由的,财务部门有权对其停止借款并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每年11月中旬至12月中旬,财务部门将对当年借款进行集中催报,督促借款人及时报账,借款人如不能在年底前冲销借款,需到财务部门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实行谁借款谁报销的原则。课题用款实行谁借款、谁报销的原则。借款和报销的经办人与各部门的审批责任人均负有保证该笔资金使用真实(借款内容与使用内容相符),符合财务制度和及时报销结算的责任。

非本所在职职工和本所发放助学金的研究生不得做为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个人因私借款不予办理。

第四章 现金与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现金及银行存款内部控制制度,实行“钱帐分管”,做到“日清月结”。我所按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在国家批准的银行开立账户,办理货币资金收支业务。财务管理处统一办理全所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全所银行账户的管理及使用。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现金管理规定,我所可以在以下范围内使用现金:临时工工资,不随工资发放的奖金,个人劳务报酬、稿酬、讲课费、评审费等,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费。

第十六条 工资、离退休金以及研究生助学金的发放,应采用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形式,原则上不得直接发放现金;1000元结算起点以上的经济业务往来应通过银行票据支付,不得使用现金。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现金使用的规定,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将公款私存,所内各部门不得私设小金库,对于取得的各项收入,均应及时交至财务部门入帐,不得坐支现金,也不得假造用途,套取现金。

第十八条 为保证现金安全管理,全所各部门办理现金借款时,应提前1-2天和财务部门预约,以便财务部门足额准备现金。对于未提前预约的现金借款,财务部门不保证借款人当日能够取得现金

第十九条 所内人员办理银行转账时,必须准确提供收款单位全称、账号、开户银行、用途和金额。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租借银行账户,不准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

第二十条 支票的有效期限为十天,支票请领后应及时办理交款手续,过期必须退回或更换支票;支票丢失,由经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月末、年末银行对账和减少未达账项,财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每月下旬开具转账支票时,将支票签发日期开具为每月中旬的最后一天,使支票有效期的最后一天是当月最后一天,以保证当月开具的支票不会跨月使用。

第五章 课题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研课题经费是研究所开展科研工作的主要经济来源,必须全部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二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承担课题预算的编制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对课题预算进行调整,财务部门可以接受所科研管理部门和课题组的委托,参与或协助课题预算的编制工作、课题财务验收工作以及在职责范围内,随时为课题提供必要的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 课题经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和中科院关于各类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根据已核定的课题经费预算,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内,进行成本核算。

第二十五条 课题经费的使用实行全成本核算,在不违反课题预算的前提下,课题应该按照研究所的有关规定,承担各类成本费用支出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负责全所课题经费的预算执行、经费支出、财务分析和其他财务管理工作,向课题提出经费使用的建议,以不断提高课题核算的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内部转账费用(测试分析、用车费等),应根据研究所规定的标准,持双方经手人和负责人签字生效的内部服务转账凭证到财务部门办理转账手续。

第二十八条 科研人员根据所内有关成本核算的规定应该分摊的人员费、房屋占用费以及其他费用,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课题支出统计,并由财务部门从课题经费中扣除。

第二十九条 课题结束时,课题预算应该保证按计划完成,原则上不得形成经费结余。因科研项目周期与财务支付期的时间差形成的暂时性结余,课题负责人应该提出支付清单,在最短时间内支付完毕。如确有经费结余资金,将按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执行。

第六章 日常财务工作管理

第三十条 财务部门工作人员有责任为借款报销人员提供财务业务咨询和服务,并对相关事项做出解释,以帮助所内人员快速掌握必要的财务处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 报销人员在办理报销业务时,必须事先在粘贴纸上将原始单据分类、分项目从右上角起自右向左依次顺序粘贴,粘贴时不得遮盖报销金额,粘贴后的原始单据不得超出借款单和报销单的范围大小,并填写附件张数,正确填写凭单的相关内容、计算原始单据的金额。财务人员对各种原始单据的合法性、金额计算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领退款手续。

第三十二条 根据有关财务规定,原则上不予款未到之前开出发票,如确因工作需要,经办人员须提供详细说明,财务部门认定后,办理开具发票,但当事人需在最短时间内,追回款项或发票,对于长时间未实现资金入账的,财务部门有权暂时冻结经办人员相当于发票金额的课题经费或执行工资扣款。

第三十三条 财务部门对外办公时间为:每天上午9:00—11:00;每天下午13:00—15:00,周五下午及每月月末最后一天不对外办公,财务部门进行内部业务整理。

第三十四条:为使年终决算顺利进行,并确保决算报表的编报质量,原则上在每年年末到下年年初的一段时时间里,年度财务决算编报阶段,财务部门暂停办理报销业务。具体执行办法以财务部门每年12月份发出的通知为准。

第七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三十五条 财务管理处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以及我所内部管理需要,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向各级主管部门和所领导、所内相关部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并进行财务分析。

第三十六条 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财务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财务会计报表包括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等。财务会计报表应根据登记完整、核算无误的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账表相符,报送及时。

第三十七条 财务分析主要包括预算编制、调整和执行情况分析,资产、负债的结构及资产使用情况的分析,收入支出情况及经费自给率的分析,以及分析财务管理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进一步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条 对外上报的会计报表必须经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审阅签章并加盖公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如遇有与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制度发相抵触时,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正式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所财务管理规定》废止。
 
  附件下载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北区盛北大街4888号 
邮编:130102 电话: +86 431 85542266
Email: iga@iga.ac.cn 传真: +86 431 85542298
Copyright(2002-2021)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 吉ICP备05002032号-1
吉公网安备220173020002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