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建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国科学院档案管理工作要求》和《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所基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建档案是基本项目建设各阶段的历史记录和项目竣工后运行、维修、管理、改扩建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是我所档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据为己有。
第二条 管理职责与分工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全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与利用,将基建项目档案工作的有关内容纳入项目建设计划;纳入项目管理各个环节;纳入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二)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基建项目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档案工作,保证档案工作所必须的条件,并且按照项目所属关系,负责对承建单位的有关工作进行协调。
(三)基建办配备专门人员管理档案,负责对基建项目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分类、预立卷,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综合档案室。
第三条 归档范围与要求
(一)基本建设项目从立项、实施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具有保存价值的纸质、声像、电子文件都应该归档保存,主要归档范围包括:
1.立项文件;
2.设计基础材料;
3.设计文件(图纸);
4.工程管理文件;
5.施工文件(图纸);
6.监理文件;
7.竣工文件;
8.设计变更文件(图纸);
9.招投标文件;
10.工艺设备文件(图纸);
11.施工现场图片声像资料。
(二)基建档案兼职人员应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的性质、阶段、程序、专业等编制出基建项目档案分类表。分类表的编制应便于文件材料的组卷和归档后的档案管理。
(三)基本建设项目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其中长期保管的档案其保管期限不得短于工程寿命。
(四)按中科院基建档案管理规范和长春市城建档案馆收编目录,收集整理新建、大修改造项目档案资料,组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第四条 档案移交
基建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基建办应将全部竣工验收文件及时归入该项目档案,在验收通过之日起半年内办理好基建项目档案的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