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政府采购范围
政府采购是指事业单位等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配套的资金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及达到部门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见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下发的文件,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见中国科学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8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二、申请与审批
对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院集中采购目录、5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6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的单位分散采购,需由申请人提出购买申请,审批人及审批额度参见财务部门制定的《经费支出审批授权的暂行规定》。
三、编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表
根据工作需要、财力可能、财务制度的规定、布置政府采购预算表的相关文件,政府采购部门负责编报政府采购预算表并经财务部门审核汇总和上报,政府采购预算分两种形式:
1.在编报部门预算时,须编报“政府采购预算表”。
2.年中编报“政府采购预算表(追加)”。用财政性资金及与其配套的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凡属于部门预算中漏报的以及部门预算之后追回的采购项目,均必须编报政府采购预算表(追加)。
四、确定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
根据以下范围确定不同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1.政府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指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及与其配套的资金安排的纳入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的采购组织形式。
凡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不论资金来源及金额大小,均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集中采购。
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未纳入协议供货制范围的项目,按《政府采购法》及现行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2.部门集中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指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及其配套的资金安排的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由部门按《政府采购法》及现行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组织形式。
凡采购中国科学院政府采购目录的设备,对于货物类项目,达到单项或批量采购达到80 万元以上的,不论资金来源,均按我院的有关规定进行部门集中采购。
对于工程类项目,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国科学院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办库[ 2003]54号),按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自行组织分散采购,也可以参加所在地政府进行的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招标。
3.单位分散采购
单位分散采购指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及其配套的资金安排的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且采购资金达到部门采购限额标准,由各单位按《政府采购法》及现行有关规定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组织形式。
五、确定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
无论采用何种采购组织形式,应按《政府采购法》及现行有关规定要求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对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目前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一次达到12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属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特殊原因而不能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可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国科学院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办库[2003]54号),我所对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6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实行分散采购产品设备时应按下列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1.对于5家以上生产厂商的设备,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2.对于只有3至5家生产厂商的设备,原则上都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在不能准确掌握生产厂商家数情况下,应事先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年度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名单。在具体采购时,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从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名单中邀请3家以上生产厂商参加投标。
3.对于不到3家生产厂商的设备,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对于只有1家生产厂商的设备,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六、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无论采用何种采购组织形式,均应按《政府采购法》及现行有关规定要求的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1.采购单位应按政府采购规定确定供应商
在采用分散采购形式时,可由综合办公室组织招标采购,也可以由研究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采购。
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采购时,必须在财办库[2003]47号文中获准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中选择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并与其签订委托协议。
在自行组织招标时,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应按照财库[2003]19号文规定的基本格式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公开招标中标公告以及更正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按本文“单位分散采购”中邀请招标的要求向3家以上的生产厂商发出投标邀请书,并按照财库[2003]19号文规定的基本格式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现行有关规定要求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程序,编制招标文件、成立评标委员会,并组织发售招标文件、接受投标、开标、评标及定标,最终确定供应商。
因特殊原因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的采购方式时,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现行有关规定要求的相应采购程序确定供应商。
2.与确定的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其中外贸合同须经外贸代理公司与外商签订。
3.按政府采购合同付款。
4.采购单位应对采购项目按政府采购合同进行验收。
七、采购完成后的工作
1.应及时填报“政府采购项目完成情况清单”。对使用财政性资金及与其配套的资金购买的单项或批量一次达到80万元以上的货物在完成政府采购后必须填报“政府采购项目完成情况清单”。无论是参加部门集中采购还是本单位分散采购,必须在采购资金支付后的3日内将此表报中国科学院计划财务局。此表应由财务人员与负责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共同完成。
2.妥善保管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保存期至少为15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
3.按要求每年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表。